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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葡萄新京学生活动经费管理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23-03-13     浏览次数: 232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葡萄新京各级团学组织(包括学院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科协、新闻宣传中心、学生党支部、学生社团以及各年级团总支和团支部等)活动经费管理,优化规范预算制定、经费使用及报销流程,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新葡萄新京学生活动经费管理细则。

二、财务预算

第二条 各团学组织须在每学期初根据组织内具体情况,合理制定各组织学期财务预算,于开学2周内向该组织教师负责人报备,并于开学1月内上报学院,学期内严格按照财务预算开展相应活动,特殊情况须另行向学院负责人申请。

三、经费日常使用

第三条 各团学组织内,应配备专人负责组织内经费使用与财务管理,规范记录各项工作产生花销,定期进行组织内财务自查,并向学院汇报经费使用情况,确保各项经费规范使用。

第四条 各团学组织日常使用各项经费时须适当节约成本,杜绝浪费,所有海报、邀请函等设计类文印作品须由教师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印刷使用。

第五条减少活动横幅、席卡等物品一次性使用。活动结束后,多余的物品(奖品、纪念品)归学院所有,不可自行处理,可重复使用物品由各组织妥善保存。

第六条各项活动结束后,财务报销工作应在活动结束后两周内完成。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产生的挂账等暂无法结算费用,须经由组织内财务负责人向教师负责人报备,并在挂账处登记部门信息及详细用途并签字。财务负责人需每月核对挂账情况,活动产生的挂账等费用应在活动结束后两周内一并完成报销。

四、资金结算

第八条 经费结算,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单笔支出500元以下(含500元)的经济业务,鼓励使用教师公务卡结算。使用个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方式结算的,支付凭据由个人自行保管备查。

 (二)单笔支出超过500元的经济业务,应通过银行对公支付或教师公务卡结算。

 通过银行对公支付或公务卡结算的,须提前向学院报备,报销时需提供相关支付凭据,同时还需提供由经费或单位负责人确认的未使用公务卡书面情况说明。

第九条报销业务均通过网上银行转账至个人银行账户。校内办理的各项经济业务,原则上实行校内转账。

第十条发放劳务费、咨询费、加班费、补贴、奖酬金等人员费用的,须按人造册,原则上通过学校的“个人收入申报系统”发放至本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人员经费。

五、 报销材料

第十一条各团学组织报销工作须由一名主要成员负责,财务报销必须严格参照相关要求准备相应材料,按时完成。

第十二条所有用于报销的票据、证明材料必须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合规、完整。

 票据要求:

1. 发票:必须印有税务机关统一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发票使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电子发票的开具内容、形式等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发票或收据须注明接受单位名称(河海大学或河海大学常州校区)、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和填制人,如票面上未列明细,应由开票单位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3.复印件原则上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三条为明确责任,报销的原始票据上必须由业务经办人本人签字确认。电子发票打印件上需经办人签字承诺票据只报销一次。

第十四条各团学组织在财务系统制单前需由财务负责人对报销材料进行初审,减少制单错误。完成单据投递后如出现财务处退单情况,应及时取回修改并重新投递。

六、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河海大学财务报销管理规定(修订)》(河海校财〔202113号)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新葡萄新京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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